扔孩子的父亲判刑了吗
作者:百变鹏仔日期:2024-01-01 08:37:04浏览:26分类:母婴育儿
法律分析: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儿童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扔孩子是不是犯法
山东五岁小孩惨遭抛尸,凶手20年无法定罪,找不到尸体就不定罪,这一点很多人都开始质疑,毕竟肇事者已经承认了,自己将小孩撞死,并且抛尸的事实,因为找不到尸体,无法对肇事者定罪,这一点其实是合理的,在法律上来说,疑罪从无,单凭口供去定罪是非常不严谨的,尸体从证据链的角度来设属于非常严谨的一环,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找不到尸体,这个孩子就可能存在着生还的可能,或许孩子遇到好心人被救下来了也未可知。
案件始末
1999年在潍坊寒亭区,一个五岁的小男孩儿在路边玩耍的时候,被一辆红色的轿车撞到,当时有很多目击证人看到孩子被车撞之后,在地上滚了一圈,孩子口吐白沫,随后车上下来一个人将孩子抱走,目击证人以为是要抱着孩子到医院去诊治,也没有在意,等孩子父母回家之后,发现孩子不在家,就开始疯狂寻找,结果问遍了各个医院都没有找到孩子的踪迹,随后夫妻二人发出悬赏启事,并且报警,两年之后,终于将肇事者抓捕归案,肇事者对于自己撞击小男孩儿,并且抛尸的罪名供认不讳,肇事者将孩子撞到之后,曾经想过投案自首,但是第二天发现孩子已经死亡,于是就将尸体抛在暗渠之中,警方的相关地点寻找,并未找到尸体,因为没有找到尸体证据严重不足,所以案件只能被退回补充侦查,2001年撤回起诉,肇事者被取保候审,到现在也没有受到惩罚。
相关案例
发生在京山县的一起佘祥林案,和这起案件听起来也非常类似,警方发现一具无名女尸,怀疑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张在玉,经过张在玉的娘家人辨认,确认是张在玉,佘祥林有很大的嫌疑,因为此前夫妻二人关系不好,经过不断审讯佘祥林精神崩溃,承认是自己杀人,但是在宣判过程当中,佘祥林也只有一句话,我没有杀人,可是没人相信,背负着杀妻的罪名,被羁押了11年,结果被人怀疑已经死去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出现,这才证明了佘祥林的清白,有有期徒刑改为无罪释放。
疑罪从无
能否找到被害人尸体,决定了是否能够证明被害人已经死亡,若是无法定性被害人已经死亡,在判决嫌疑人的时候就缺乏关键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在没有找到尸体的情况之下,很多事情都存在转机。疑罪从无是国际公约为了确保人权推行的一项原则,没有准确证据的情况之下,就无法对被告进行宣判。
是犯法的。
父母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如果是将儿童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儿童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遗弃罪的主要特征:
1、犯遗弃罪者,只能是有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如果法律上规定负有抚养或赡养义务,但本人确无能力履行义务并经查实者,比如因天灾人祸或本人患有重病又无收入,连自己都无法生活下去的,就不能认为故意不履行义务。
2、被遗弃的人只能是无自给能力的人,主要是指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如果对有谋生能力的家庭成员不予抚养或赡养,不属此类。
3、犯遗弃罪的人,对被害人的遗弃,必须是主观故意的。
以上三点必须同时具备,而且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本罪。情节恶劣是指:如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沿街乞讨等。其中由于遗弃而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和影响极坏的,应从重处罚。
遗弃罪起诉状写法:
1、开头部分应当注明自诉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2、案由和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被告人的罪名和诉讼请求,即被告人构成的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规定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3、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当说明被告对被害人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和结果以及犯罪后的表现,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人和地址;
4、结尾部分,应当写明诉状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并由具状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写明起诉日期;
5、附注项目主要是各种证据材料和清单。
对于年老、年幼、生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义务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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